这家银行被指用凉山救火英雄姓名做广告?律师:已涉嫌违法
这家银行被指用凉山救火英雄姓名做广告?律师:已涉嫌违法

正义网
4月2日晚,一张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被大量转发。不少网友表示质疑:此前因消防员是高危职业,信用卡申请屡次被拒,事后反而用免除一切债务做宣传。
4月3日,记者从多名律师处了解到,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烈士的姓名权、名誉权,同时也违法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将尽快对此事做出回复。

某发银行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
网友质疑:海报是对烈士的不尊重
四川凉山火灾和救火牺牲的烈士们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但4月2日晚,微博及朋友圈被大量转发的一则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烈士欠款并向烈士捐款的海报引起网友质疑。
记者在这张题为《致敬英雄》的海报中看到,海报以消防人员火场救援为背景,海报下方写到:“在四川凉山森林火灾中牺牲的烈士代晋恺为某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中心决定免除逆火英雄的所有未清款项。”其中,烈士名字及“免除”“所有未还清款项”被放大加粗。海报下方则发布了截至4月2日晚某发银行信用卡员工向烈士捐款信息。
记者了解到,以免除烈士欠款作为主要内容的海报首发来自某发银行信用卡员工的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后,有网友通过微博等社交渠道质疑这一行为。多名网友表示:“在民众都向烈士默哀之际,某发银行蹭了一波热点。事前,消防员作为高危职位,想办张信用卡非常困难,事后反而用免除一个人的债务和‘捐款’来宣传自己。”

网友发微博质疑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做法。
律师:不仅侵犯烈士名誉还违反广告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全社会都应当尊崇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任何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发现上述不法行为的,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同时,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认为,如情况属实,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按照我国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信用卡欠款或者负债属于消极的社会评价,某发银行如未经烈士本人生前同意,将其欠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一方面违反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死者的生前隐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某发银行的做法有违法嫌疑,且其利用“英雄之名”做广告搭便车,是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不道德行为。可能会引起烈士的家属、同事及社会公众的反感与不适。
对此,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已经将此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品推部门及相关合作部门,将尽快做出回复。
来源:上游新闻
文字:沈 度
编辑:王 倩
监制: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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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晚,一张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被大量转发。不少网友表示质疑:此前因消防员是高危职业,信用卡申请屡次被拒,事后反而用免除一切债务做宣传。
4月3日,记者从多名律师处了解到,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烈士的姓名权、名誉权,同时也违法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将尽快对此事做出回复。

某发银行免除凉山火灾烈士信用卡未还清款项的海报。
网友质疑:海报是对烈士的不尊重
四川凉山火灾和救火牺牲的烈士们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但4月2日晚,微博及朋友圈被大量转发的一则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免除烈士欠款并向烈士捐款的海报引起网友质疑。
记者在这张题为《致敬英雄》的海报中看到,海报以消防人员火场救援为背景,海报下方写到:“在四川凉山森林火灾中牺牲的烈士代晋恺为某发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中心决定免除逆火英雄的所有未清款项。”其中,烈士名字及“免除”“所有未还清款项”被放大加粗。海报下方则发布了截至4月2日晚某发银行信用卡员工向烈士捐款信息。
记者了解到,以免除烈士欠款作为主要内容的海报首发来自某发银行信用卡员工的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后,有网友通过微博等社交渠道质疑这一行为。多名网友表示:“在民众都向烈士默哀之际,某发银行蹭了一波热点。事前,消防员作为高危职位,想办张信用卡非常困难,事后反而用免除一个人的债务和‘捐款’来宣传自己。”

网友发微博质疑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做法。
律师:不仅侵犯烈士名誉还违反广告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全社会都应当尊崇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任何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发现上述不法行为的,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同时,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认为,如情况属实,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按照我国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信用卡欠款或者负债属于消极的社会评价,某发银行如未经烈士本人生前同意,将其欠款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一方面违反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死者的生前隐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犯。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某发银行的做法有违法嫌疑,且其利用“英雄之名”做广告搭便车,是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不道德行为。可能会引起烈士的家属、同事及社会公众的反感与不适。
对此,某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已经将此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品推部门及相关合作部门,将尽快做出回复。
来源:上游新闻
文字:沈 度
编辑:王 倩
监制:胡玉菡
责任编辑:这家银行被指用凉山救火英雄姓名做广告?律师:已涉嫌违法